神的誡命是美好的
「……叫人活的誡命……」羅馬書七章10節
大家通常會有這樣的誤解,就是神的誡命是帶懲罰性的;他們使人生味同嚼臘。神並非因人犯罪而頒佈律法,相反律法是用來幫助人避免犯罪得罪神。當保羅說:「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,」[1]他不是指律法導致人犯罪。當神將祂的旨意輯成律法書時,人就察見自己的過犯。如果我們相信人死後生命會延續下去,而又盼望與神共赴永恆的話,我們就必須認識有關的永恆的栍活規矩。
從本質上來說,神的誡命是約束性的。然而,約束和限制不是懲罰。每位父母都會明白,為免兒女遭遇危險,必須定立規矩。你定立家規的目的,不是要懲罰家人,神亦沒有這樣的動機。
我們與神之間的問題,大部分是基於我們並不明白祂的誡命的理據而產生的。神說:「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;他的子孫,直到十代,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」[2]我們憑有限的眼光,實在難以明白這律法的理據。觸犯神的律法的,不是私生子,而是其父母。然而,私生子與神子民聚首一堂的權利卻受到約束和限,且是「直到十代」。
耶弗他是一名私生子,但神卻膏立他作以色列人的士師。他被列入希伯來書第11章中名人榜中,而屬亞倫家的利未大祭司,卻沒有一人晉身這名人榜。耶弗他受到約束,卻並非受懲罰。如果你以為,你既活在恩典之下而不是律法之下,因此新約聖經中的種種禁誡已不適用的話,你其實是誤解了聖經。因為神並不是因憤怒或不喜歡而制定約束和限制;而這些限制也與神的恩典無關。[3]祂在某方面對你的約束和限制,也許會令你摸不着頭腦,但你要順從,滿心知道這是源於神的愛,為要叫你得益處。
[1]羅馬書7章7節
[2]申命記23章2節
[3]見附錄一譯註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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