絕對的真理
「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,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,還喜歡別人去行。」羅馬書一章32節
保羅用以上教條式的宣言來結束羅馬書第1章。你如何知道神的審判是怎樣的?保羅怎能肯定所有人,無論是什麼年紀,都知道有審判這回事?就是憑所有人都審判別人的事實。
那一刻,當你說「那是錯的」,或說「他不應該這樣做」,或說「那是不公平的」,或作任何其他道德上的批判──即使從來也沒有把它說出來,你也訂立了一個絕對的對與錯標準,是適用於別人的。你作出審判別人,就意味着你相信有一個標準──它不單規管你的行為,也要規管其他人的行為。這在定義上來說,就是相信有絕對的存在,因為你等於說有一個標準是適用於所有人,而所有人也要根據這個標準受審判。
所有人,無論在甚麼地方,都同意真理是絕對的。社會所爭論的不是真理是否絕對,而是誰去定義真理。大部分大學容許學生有淫亂及同性戀的行為,而他們的宿舍更是公開鼓勵不道德行為的地方。可是,同一批學生若違反了他們學校的「政治上正確」的操守,他們便會被逐出校門。這些高等教育學府相信一套由他們訂定的絕對真理。
人是沒有辦法不在進行審判的!當你審判別人,就是指出有一套操守,它不單適用於你,也適用於所有人。你在作出審判的事實,就證明你相信所有人也應該根據那個標準受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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